下达房地产征收决议的市或县级地区的公共机构会向被征收的业主提供的赔偿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所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因为征收行为导致的相关搬迁以及暂时安置的补偿;
第三点则是由于征收行为引发的涉及到经营生产的业主所遭受的无法继续经营停滞损失的补偿。
市或者县级地区的人民政府将有责任和义务制定出相应的援助和激励措施,并以给予经济补偿的形式来鼓励和表彰被征收的业主们的合作精神和协作态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