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当村庄领导人员出现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等违法行为时,广大村民有权向所属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反映和申诉,或者申报至检察机关寻求法律援助。
在实际的社会实践过程中,针对农村土地征收环节,通常会将征地补偿款项直接发放到农村经济集体手中,然而部分村干部却可能存在挪用或侵占征地补偿款的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