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证券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明确规定,造成企业债券业务暂时停止上市的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事项,则将会导致该类债券暂停上市;
其次,若是公司在经营状况上发生了应认为无法达到企业债券发行标准的变化;
再者,如果发行的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并没有依照批准的用途加以运用,这也能成为导致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理由;
最后,若公司在过去两年连续发生亏损现象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那么这个问题同样可能导致该类公司债券暂停上市。
依据《证券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具体规定,当公司存在上述第(一)项和第(四)项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并且经过调查确认其后果非常严重时,或者是存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五)项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话,那么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该公司的企业债券上市交易。
而对于那些已经解散或被宣布破产的公司来说,他们的企业债券上市交易也将由证券交易所来负责终止。
《证券法》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