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享有生育自主权,有权自行决定胎儿的生存或流产。
她们有权在充分知情后,自由且负责任地决定何时生育子女以及生育多少个子女,并且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生育之间的时间间隔。
她们同样拥有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无需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涉或歧视。
作为国家公民,我们既享有人育的权利,同时亦获得了不生育的自由选择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生育与否,而不生育者也不应因此遭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