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车辆价值为130,000元且实际损失额达到60,000元时,车主有权选择对该车辆实施报废处理。
在决定废弃后,车主应将所持有车辆移交给正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与拆解企业进行登记、拆卸、销毁以及其他相关的妥善处理操作。
同时,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还需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及行驶证,以完成注销手续。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