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征地行为时,必须确保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给与平等而合理的财产补偿,以保证其原来的生活水准不会下降,并且为他们的长期生计提供充分的保障。
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四个部分:
1.关于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和标准,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审批后,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形式予以明确;
2.在确定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时,应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最基础单位的统计年报,同时参考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作为依据;
3.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无法使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隔三年应对该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