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了拆迁协议后,若长期未能获得相应安置房屋,拆迁户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严格依照协议内容,尽快交付安置房屋。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无法及时获取安置房屋必定对拆迁户造成实质性的利益损害。
在此情况下,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将负责拆迁事务的政府机构诉诸法庭。
首先,应尝试通过投诉方式解决问题。
在确定拆迁补偿方案时,开发商与被拆迁方通常会签订相关合同。
因此,当开发商未能履行承诺时,被拆迁方可依据合同条款,与开发商展开积极沟通,要求其按约交付房屋。
如开发商未能给予明确回应,被拆迁方可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对开发商进行投诉。
若问题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可进一步向上级主管部门寻求帮助。
其次,若开发商逾期仍未交付房屋,除需向被拆迁方支付过渡费用外,还应对因延期交房所导致的损失给予合理赔偿。
无论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原因如何,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皆应受到充分保障。
若开发商违反协议约定,拒绝交付房屋,被拆迁方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条
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条
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