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网络用户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其照片进行恶意篡改,导致图像失真和形象受损,但此种行为并未公开发布或流传开来,尚未构成直接且明显的侵犯个人肖像权之违法行为。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未经肖像权所有者许可而擅自使用、制作以及公开其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涉事侵权方立即终止此类不当行为,恢复其应有的良好声誉及社会口碑,消除此类不实信息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受害方表达诚挚的歉意,同时还可依法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