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金融票据罪,即有责人员假借行使职权或职务上之便利,以制作虚假金融票据为手段,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名主要针对的是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对于触犯此罪的犯罪分子,其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情节较轻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罚金金额在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其次,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需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最后,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