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之间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依照双方达成的协定,各自提供包括资金、实物、技术等在内的各种资源,共同参与经营活动并从事体力劳动。
这种形式下,合伙人需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合伙企业则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组织所设立的普通合法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再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需根据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合伙人可以选择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方式,同时,普通合伙人亦可选择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