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关系中,当某位男性成员不幸离世后,其配偶并未被法律明确规定需承担起赡养公公婆婆的责任。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成年的子女对于父母具有抚养、扶持以及保护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然而,如果子女已经不在人世或者子女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履行职责,那么由儿女承担养老责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此时则可以由具备行为能力的孙子女或外孙女代替承担上述责任。
这也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媳妇并不需要承担赡养公公婆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