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被刑事拘留的情况并不需要得到检察院的批捕决定,而是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进行判断和处理。
唯当涉及到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逮捕行为时,才必须获得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明确批准。
另外,如果在实际案件中,发现相关人员存在正在预备犯罪、已经进行了犯罪活动等复杂情节,公安机关同样有权利提前采取拘留措施予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