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享有法定继承权的情况可能包括:
1.继承人故意实施谋杀行动致使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恶意伤害甚至杀害;
3.继承人实施遗弃行为或在被继承人需要时进行虐待;
4.故意制造、修改、隐藏或销毁遗嘱文件;
5.采用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威逼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取消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