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搬迁后对雇员补偿事宜的商议问题,两方可以共同协定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内容,若双方未能就解除劳动契约达成共识,则其补偿措施应如下实施:
即以劳动者在原单位中所服务的年份为基础,每年给予该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则视作已服务一年进行补偿;
而对于服务时间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将只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另外,如因政府征收房屋导致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