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若出现以下几种特定情形,可能导致孩子的抚养权发生转移:
首先是享有抚养权的一方身患严重疾病且可能对子女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是抚养方没有尽到相应的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
再者就是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希望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将依据抚养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抚养能力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裁决。
此外,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并且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那么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子女的重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从而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3)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他们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且该方也具备抚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