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的一审刑事诉讼案件而言,我国各地区的人民法院通常会在受理相关案件之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然而在此范围内,最晚也不能延迟至三个月届满。
但是,若是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较为复杂的情况,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将审判期延长三个月。
当然,若有任何特殊情形需要进一步延期的话,则须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并得到审批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