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中的权益维护问题,女性不得提出“青春损失费”的诉求。
此项费用在法律框架内并无明确规定予以支持,仅在婚姻关系终结后,若存在其中一方严重违反婚姻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如重婚、出轨、家庭暴力等现象,另一方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庭申请要求过错方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