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如果一对夫妇中的某一方背负了债务,那么他们的共有财产并不自动优先承担还款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当这对夫妇共同签署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确认了该项负债,以及如果丈夫或妻子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以自己的名义去负担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丈夫或妻子以自己的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围而去承受的债务,这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但若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则可以将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还明确指出,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有约定,且约定这些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相对人知晓这个约定,那么就应该用丈夫或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来进行清偿。
最后,根据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要由双方共同偿还。
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已经被各自拥有,那么双方应通过协商来解决债务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