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假释程序中,是需要犯罪者亲自发起申请的,而非由监狱机构直接负责处理。
假释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服刑,使得那些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员,在遵守了监规纪律、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并确实存在着深刻的悔过行为后,他们不再对社会产生威胁,从而能够以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方式,提前将其释放出狱的一种法律制度。
关于犯罪人员的假释问题,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然后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
只有当这些犯罪人员满足了假释的所有条件时,人民法院才会做出裁定,批准其获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