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内产生的债务是否应当被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责任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若债务仅服务于夫妻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或支持企业的生产运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购置不动产、购置车辆、投资等),那么此种类型的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责任。
反之,如果债务并未用于上述方面,且未经配偶方的事后认可和同意,那么该类债务通常会被视作是某一方的单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