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所发生的债务,并不必然要求其配偶进行偿还。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一般被界定为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以其个人资产予以清偿。
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实该笔债务确系丈夫在婚姻缔结前产生,且在婚后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否则在这种情况下,其配偶无需负有偿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