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当夫妻以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决定后,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既可通过协议达成,亦可通过诉讼进行。
然而,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变更抚养权,则须前往法院提出申请。
在此过程中,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未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
又或是他们与子女留在同一屋檐下,实际上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健康均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将抚养权变更至另一方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