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双方都无权未经同意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为了确保孩子权益,任何形式的姓氏变更都需要经过双方的详细讨论并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
关于法律上对姓名变更的相关规定如下,在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八岁之前,若需变更其姓名,应由该子女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而对于已成年的子女,则需由他们亲自向户籍管理部门提交变更姓名的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