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据我所知,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商标的失效并不当然导致其无法继续被行使和使用。
然而,此处须要按照异议缘由的不同,对后续的处置方式作出相应的调整。
当商标不再持续有效时,这意味着此商标已进入到所谓的“未注册”法律状态,对于这种情形下的商标使用,应注意确保其行为规范无误,无违法法规之嫌,同时也不得侵犯他人已经事先注册的商标或在先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权益。
对于这类复杂性较高的问题,我强烈建议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将能够结合具体的案情背景,为您提供更为优质的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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