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争议方申请人表示须暂停实施某项行政执行措施,便可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以寻求临时中止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法庭将充分考虑相关事实及实际因素,如确定该项行政执行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重大损失,且即时暂停实施不会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任何负面影响;
又如若认为此类执行行为将会严重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如果法律法规明确列出此种情况应立即暂停执行。
当争议双方针对是否应暂停执行或继续执行存在较大分歧时,他们有权向上诉部门提交申请,请求进行复议并获得最终裁决。
若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法庭将下达正式暂停执行指令。《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