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是在离婚事宜上,夫妻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其中一方可以选择通过司法程序寻求离婚。
2.该方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诉讼请求,包括离婚请求及确认感情已破裂且无法修复之情事,同时尽可能地提供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裁定感情确实具备上述破裂条件,调解无效之后,将依法批准其离婚申请,下达离婚判决书。
待申诉期结束后,倘若涉案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则离婚判决即宣告生效。
在此情形下,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应立即得到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