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离婚问题的重要条款如下所述:
首先,第一千零六十九条明确指出,“子女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即子女不应干涉父母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各项事宜。
其次,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改变都不应中断履行。
接下来,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详细阐述了“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即夫妻双方若达成自愿离婚共识,必须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在这份协议中,需要明确表达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然后,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如有反悔,均可向该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超过这一期限且在随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未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则将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紧接着,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当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双方确实为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可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书。
最后,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若希望离婚,可先通过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先行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当准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