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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后担保物权是否转移

行使代位权后担保物权是否转移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5-05 11:50:07 已帮助25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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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后担保物权是否转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若债务人为逃避其债权或者与其债权相关联之从权利的行使,给债权人带来了到期债权实现的潜在风险和不利影响,那么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自身代为行使原债务人赋予相对人的权利,除非原债务人才拥有此类权利专属权。
因此,当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来保障其债权权益实现之时,实际上是行使原借款人对他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并非简单地将自身的债权进行转让或出售。
所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担保物权都无法进行转移,而是随着债权的实际实现而进入终结状态并随之自然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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