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涵盖了如下几个权力领域:
首先为专有使用权。
商标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排他性独家使用权使他们能够完全掌控自己的注册商标,在此类产品或服务之上,任何人都禁止使用与商标所有者所登记注册的标识存在雷同甚至相似的符号。
其次为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者享有依据相关法规,通过签署正式的商标运用许可合约来特许其他方使用其已注册的商标的权益。
再者为处置权,这主要划分为四个方面:
1.转让权。
商标所有者能够将他们的商标权益转移给第三者,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方式皆可完成转让过程。
2.投资权。
商标所有者可以利用商标作为出资建立各类商业组织如公司、合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权。
商标所有者得以将其商标提交作抵押,以此设立权利质权以保障自身或者第三者间接的债务。
最后为放弃商标权。《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