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客户权益的行为不仅违反道德规范,同时也是刑事犯罪的一种,即涉及到挪用资金罪。
所谓“挪用资金罪”,其实质上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里的特定成员,借助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并用于个人用途或者出借予他人,只要数额达到较大级别且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没有偿还,或者虽然累计金额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实际数额相当大且该资金被用于开展营利性活动,抑或是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