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判定依据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十日颁发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相关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于或者等于80毫克时,即可被视为醉酒驾车行径。
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控制直至完全清醒状态为止,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五年之内,该驾驶员将无法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