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很遗憾地告诉您,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当最高人民法院宣告并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时,必须有由该院院长签字批准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够进行。
而那些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若表现良好,无故意犯罪行为,那么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后,就应该予以适当的减刑。
然而,如果这些罪犯在此期间内犯下故意罪行,并且情况极为恶劣,经查证核实后,他们将被强制执行死刑的情况,则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的核准。
至于那些曾经犯有故意罪行但未执行死刑的罪犯,他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将会被重新计算,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