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有信用卡者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违反国家关于信用卡使用的相关规定,擅自超出既定的额度或时间进行非法透支。
特别指出,这种行为在遭受了发卡机构的催促还款之后,仍然置若罔闻,坚拒偿还。
至于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只能存在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心理。
因为只有在主观上出现诈骗犯罪意图的同时,客观上又存在冒用他人信用卡这样的行为表现形式,才能够真正构成这一罪行。《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