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在离婚之后,产生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应负的共同债项,那么相关方便可主动请求另一位共同承担此项负债;
但如其为某一方的个人责任导致的债务,其他人无权要求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且请求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部分债务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债权人仍需提供有力证据来证明这笔款项的确应用于夫妻共有的生活消费、共同的生产运营中,或者是这种行为得到了夫妻双方的协商同意。
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婚前,假设夫妻一方为了购买某些资产而借取了有关款项,只要这些经济权益已经成功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且在借取相关款项时承担了相应的负债;
(2)对于那些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运转而负担的债务;
(3)出于夫妻共同参与生产、运营活动期间所产生的各类债务,或者是当其中一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业绩用于支撑家庭生计及与配偶共享收益等情况下出现的负债;
(4)夫妻中任意一方因治疗疾病或其他负有法律规定义务的人而产生的债务;
(5)对于由于抚育未成年人所需而产生的各项债务;
(6)为了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所需而产生的各项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