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收缴房屋之前,房屋征用部门须按照相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短期安置费用。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征收人拥有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产产权交换这两种方式的权力。
3.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转换的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需为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房产作为标的物,并与被征收人共同核算、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所选房屋价值之间的差异。
在此过程中,国家关于征收非国有财产的行政行为,是在公平补偿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强制性交易。
这种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且要保证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只有在面临特殊的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了相应补偿后,才能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此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申请,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