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对特定建筑物实施征收拆迁操作之际,必须启动对该建筑物的详尽研究考查过程,并在此过程中,对房屋的确权工作进行集中处理,向有关征收部门提交真实的房屋权属证明资料。
房屋征收机构有义务针对房屋征收范围之内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地理位置、使用功能以及建筑面积等多方面要素,进行细致入微的调查与登记工作,而被征收方也应积极配合,确保调查结果能够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得到全面且准确的公开。
一旦房屋征收范围得以明确,任何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变更房屋用途等可能导致补偿费用不当增加的行为都将被禁止;
如若违反上述规定,则相应的行为将不会获得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将上述所列举的各项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给相关部门,要求其暂时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这份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需详细注明暂停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
在实际的拆迁补偿过程中,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然而,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即所谓的“违法建筑”,则将无法获得任何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