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协议离婚之后,您仍然有权重新申请子女抚养权。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在正式离婚之后,无论是孩子被判给其中哪一方进行抚养,在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任何一方或者是双方均有权利提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若双方都有意愿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那么孩子的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协议来实现这一目的。
然而,如果仅有一方希望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那么他/她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父母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