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法生育的夫妇而言,若想收养孩子,他们首先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具有充足的经济能力和时间来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收养者;
没有任何在医学领域被视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也未曾有过可能对被收养者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在符合上述要求后,他们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被收养者的法定监护人进行充分协商,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至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便从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