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都将成为夫妻一方所享有的个人财产:
(1)夫妻结婚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自婚前财产;
(2)由于遭受身体上的损害而得到的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3)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5)除上述各项之外,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