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双方离婚时财产的分配问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
夫妻双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利自主协商决定有关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并可为此签署相应的分配协议。
若无法就离婚财产的分配事宜达成共识或者未留下任何书面分配协定书,那么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当地的法院针对该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的财产状况以及子女抚养权和无过错一方利益等因素,公平公正地对财产进行适当的分割。
但是对于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结婚前获得的个人合法财产,另一方则无权对此提出分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