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能支付抚养费用并不妨碍您进行合理的探访活动,因为我国法律对于探望权的行使,仅设定限制于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之下。
当选择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时,双方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来达成一致意见;
如若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应交由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裁定。
在探望权行使的过程当中,务必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如果发现存在任何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并申请中止探望行为;
待到这些不利因素消除之后,应当重新启动探望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