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的撤销,法律规定只有在其尚未发生效力时方可进行。
这意味着,欲对已发出的要约提出撤销,必须通过通知的方式表明该意向,且此项通知需在该意向送达至相对方之前或与之同时抵达,方能产生撤销效果。
若相对方已收到该要约,那么便无法再行撤销。
按照现行于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法规,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撤回先前所表达的意愿。
而对于如何撤回这种表示,指南性条款指出,应参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第四百七十五条也明确了要约的可撤销性,并将其纳入到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中予以统一规范。《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