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对于国内居民而言,其实际上得自于每个税务申报周期中的全部收入,在进行必要的六万元人民币的基本扣除之后,再加上各项专项扣除款、专项附加扣除款以及经过法律明确认定的其他特定扣除款项,最终得到之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非国内居民而仅取得工资性报酬的人群来讲,他们需要将每个月收到的收入先减去五千元人民币,然后计算得到之剩余部分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那些通过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者、通过创作文学作品所获得报酬者、以及通过许可或转让知识产权获利者,他们需要分别对每次收到的收入额直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税额。
最后,对于通过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收益,他们需要以每个税务申报周期内的总收入来剔除掉所有成本、费用以及其他负面影响因素后,得到净所得的金额,以此数计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