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侵犯生命健康权益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即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一方)将面临承担停止侵犯、消除危险、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多种民事责任的情况。
在这众多责任当中,尤其值得我们重视的便是“赔偿损失”的规定。
这个规定表明,当有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到他人的生命、身体以及健康时,必须对受害者或其直系亲属给予一定金额的财物或者经济支持,以此来弥补受害者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伤,并为他们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安慰。
当侵犯公民个人身体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时,责任人须承担起赔偿费用,如医疗费、由于务工耽误而减少的收入、对残疾人士提供生活补助等等;
如果导致受害者身亡,则还需依照规定支付安葬费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家属所需生活费用等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