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的核心特征是通过欺诈行为将信用卡所授予的信用额度直接转换为现金从中套取。
鉴于此种行为使得套取的资金得以逃脱银行的常规信贷运作体系,从而使监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测与控制。
这无疑严重地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进而给社会整体金融秩序带来诸多安全隐患。
由此可见,擅自使用信用卡套现乃是非法之举。《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