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所采取之持续调查措施,乃是在先前侦查阶段的成果之上,进一步细致地搜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罪证。
至于人民法院方面,若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定主要案情不清、证据匮乏,则可依法退回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之宗旨在于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撑,具体来说,即以原有侦查工作为基础,针对前期侦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薄弱环节,开展更为深入的侦查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