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逾期款项在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催收后仍未积极还款的情况,若该行为被认定为严重且带有恶意性透支性质的,可依法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即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需缴纳二万元人民币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信用卡欺诈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其次,使用已过期的信用卡;
再次,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最后,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及时归还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