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传销活动中,其具有的四大特征主要包括犯罪形式逐渐呈现出暴力化倾向;
被告人属于青少年群体这一更为广泛的范围内;
其次,诈骗手法呈多元化趋势,不断推陈出新;
最后,随着科技的进步,传销活动日益朝着向网络化方向发展。
传销是指由具有组织能力及经营实力的策划者与经营者推动、组织之下,以自身或者他人透过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以及销售成果为依据来计算,并给予相应报酬,或者要求其加入者按照特定的设置支付相关费用从而获取参与的资格,以此方式获取不法律所允许的利益,进而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环境的行为模式。《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