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担保人须承担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为其代偿欠款的保障义务。
依据担保形式的差异,其所应负之职责亦有轻重划分,详述如下:
若担保形式系一般性担保,那么在主合同纷争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依法强制执行尚未能实现债务清偿前,该等担保人可以不予担任此项担保义务;
相反,若为连带责任担保,则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同时亦可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换言之,在连带责任担保中,无需待主合同经历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理后,保证人才需承担起担保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