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并执行之初,若相关被告已先行被劳教或拘留,则其所受的羁押期限可相应地折抵刑期。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管制的刑罚,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在判决执行前已经先行被羁押的,则每一天的羁押都将折算为两日的刑期。
同样,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了,对于拘役的刑罚,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在判决执行前已经先行被羁押的,则每一天的羁押都将折算为一日的刑期。
最后,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有期徒刑的刑罚,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在判决执行前已经先行被羁押的,则每一天的羁押都将折算为一日的刑期。《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